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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解读二:坚持节约集约理念 优化土地管理制度

2022-06-13 11:32:43   来源:    点击: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系列解读之二 

土地是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同时,粗放利用和浪费土地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城镇工矿建设用地中处于低效利用状态的有5000平方公里,占全国城市建成区的11%,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亟待提高。我国发展必须立足于土地资源国情,因此,节约集约用地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并且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方针。

  近年来,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自然资源部修正《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以及发布一系列节地评价政策文件,开展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等工作,许多地方也进行了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方面的试点探索,节约集约用地逐渐成为贯穿土地管理全过程的核心理念之一。可以说,从立法角度树立和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既有现实需要,也有实践基础。《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并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保护等工作中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理念提出了明确要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节约集约用地有关规定,也成为本次修订的重要亮点之一。
  节约集约用地成为耕地保护的有力手段。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土地立法的核心和宗旨。保护耕地,严控建设用地增量,注重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倒逼新增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实施条例》明确要求,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同时,将节约集约用地与耕地保护一并作为土地整理的目标,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节约集约用地成为土地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监督检查是法律实施的基础保障,也是主管部门依法履职的依据。《实施条例》在总结近年来土地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强化了监督检查措施,提高了非法占用、多占土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土地督察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文章内容转自自然资源部